(六)行政許可的期限
除當場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海關應當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的決定。20日之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可以延長10日。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海關全面審查,并于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海關。上級海關應當自收到下級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六節 海關行政處罰制度
一、海關行政處罰概述
(一)含義
海關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是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二)性質
海關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
二、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處罰范圍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