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二)股份的發行
1.股份發行的概念。股份發行是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為。股份的發行可以分為設立發行和發行新股兩類。設立發行是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發行股份,這是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發行新股是公司在成立之后發行股份,是指公司在第一次發行股份以后的各次發行。
2.股份發行的原則。
3.股份發行的價格。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4.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發行。
(三)股份的轉讓(注意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重點掌握)
1.股份轉讓的概念。股份轉讓是出讓人將其股東權轉移給受讓人,出讓人喪失股東資格,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的過程。
2.股份轉讓的自由與限制。
(1)股份轉讓的自由。原則上股份的轉讓是自由的,股份轉讓的自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質。但是,為了加強國家對股票交易的管理,避免有關人員利用股份的轉讓進行投機,牟取暴利,《公司法》對股份的轉讓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規定。因此,股份的轉讓并非絕對自由。
(2)股份轉讓的限制:①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②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③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④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⑤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股份轉讓的方式。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只需股東交付股票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記名股票的轉讓方式,須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方式轉讓,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4.記名股票的失效。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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