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產評估機構設立條件。設立合伙制的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由兩名以上符合規定的合伙人合伙設立;(2)有5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含合伙人);(3)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上。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由兩名以上符合規定的股東出資設立; (2)有8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含股東);(3)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以上。
3.設立程序。
(1)設立申請。設立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或者股東共同做出決議,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①資產評估機構設立申請表;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核準通知書;③出資證明;④合伙人或者股東簡歷,以及擔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選;⑤省級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匯總表及合伙人或者股東無不良執業記錄的證明材料;⑥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和身份證的復印件;⑦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⑧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⑨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⑩內部管理制度。
(2)設立審查。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省級財政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將申請材料中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合伙人或者股東、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及執業時間等情況予以披露。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3)設立審批。省級財政部門做出批準設立資產評估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批準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及組織形式;②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基本情況;③資產評估機構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④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基本情況;⑤申請人辦理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手續的時間要求;⑥注冊資產評估師完成轉所手續的時間要求。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做出不予批準設立資產評估機構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申領資格證書。申請人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成注冊登記后,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申領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同時將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制并編號,由省級財政部門頒發,加蓋省級財政部門印章。
(5)設立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批準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的,應當將批準文件及申請材料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同級資產評估協會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財政部發現審批不當的,應當責令省級財政部門糾正。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由財政部審核同意后會同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機構的證券評估資格進行聯合確認。并由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聯合頒發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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