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貸款保證風險
1、貸款保證存在的主要風險因素
(1)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
(2)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
(3)虛假擔保人
(4)公司互保
(5)保證手續不完備,保證合同產生法律風險
(6)超過訴訟時效,貸款喪失勝訴權
2、貸款保證的風險防范
(1)核保
商業銀行接受企業法人為保證人的,要注意驗證核實以下幾點: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簽字印鑒的真偽,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人須是有權簽字人或經授權的簽字人,要嚴防假冒或偽造成的簽字。
②企業法人出具的保證是否符合該法人章程規定的宗旨或授權范圍,對已規定對外不能擔保的,商業銀行不能接受為保證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取得董事會決議同意或股東大會同意。未經上述機構同意的,商業銀行不應接受為保證人。
④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提交董事會出具的同意招保的決議及授權書,董事會成員簽字的樣本,同時提供由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
⑤核保必須雙人同去,尤其是對于初次建立信貸關系的企業,更應強調雙人實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證人蒙騙,或與企業勾結出具假保證,而雙人能起到制約作用。
⑥核保人必須親眼所見保證人在保證文件上簽字蓋章,并做好核保證實書,留銀行備查。如有必要,也可將核保工作交由律師辦理。
(2)簽訂保證合同
商業銀行經過對保證人的調查核保,認為保證人具備保證的主體資格,同意貸款后,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還要簽訂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
①保證合同的形式
保證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書面保證合同可以單獨訂立,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②保證合同訂立方式
保證人與商業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商在最高貸款限額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貸款訂立一個保證合同,后者大大簡化了保證手續。最高貸款限額包括貸款余額和最高貸款累計額,在簽訂保證合同時需加以明確,以免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③保證合同的內容
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貸款)種類、數額,貸款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限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尤其是從合同之間的當事人名稱、借款與保證金額、有效日期等,一定要銜接一致。
(3)貸后管理
銀行辦完保證貸款手續并發放貸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
① 保證人經營狀況是否變差,或其債務是否增加,包括向銀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擔保;
② 銀行與借款人協商變更借款合同應經保證人同意,否則可能保證無效。有如下幾方面的表現:
一是辦理貸款展期手續時,未經保證人同意,展期后的貸款,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時還款,經協商銀行同意對借款人發放一筆新貸款用于歸還拖欠的舊貸款,但在簽訂新的貸款合同時可能寫上“貸款用于購買原材料,補充流動資金不足”。這就出現與實際用途(歸還舊貸款)不符的情況,某些沒有誠意的保證人以此為由,提出不承擔保證責任。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及銀擔業務合作
1.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管理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托發放貸款。
(四)受托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2.銀擔業務合作及其風險防范
加強銀擔合作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緩解小企業和“三農”貸款難、擔保難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拓展業務領域,控制業務風險。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