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司信貸的基本原理(了解)
(一)公司信貸理論的發展
公司信貸理論具體包括真實票據理論、資產轉換理論、預期收入理論和超貨幣供給理論。
1、真實票據理論是亞當.斯密提出的,實質是指商業銀行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發放以真實商業票據為抵押的貸款,帶有自動清償性質。因此,在美國稱為“商業貸款理論”。
2、資產轉換理論形成于1918年,該理論認為銀行為保持流動性,可將其持有的證券資產(包括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和美國短期國債)在金融市場轉換為現金來實現。
3、預期收入理論出現在1949年,該理論認為:銀行貸款到期能否收回取決于(債主)預期收入是否有保障。這一理論促成了個人消費信貸在經濟增長預期下的大量發放。
4、超貨幣供給理論是一種新的銀行資產理論,出現于20世紀六七十年代。該理論認為銀行資產應該超出單純提供信貸貨幣的界限,而應通過購買證券使其資產多樣化。
(二)公司信貸資金的運動過程及其特征
1、公司信貸資金的運動過程
信貸資金運動是指信貸資金的籌集、運用、分配和增殖過程的總稱。信貸資金運動過程可以歸納為二重支付、二重歸流。
信貸資金運動就是以銀行為出發點,進入社會生產過程去執行它的職能,然后又流回銀行的全過程,即是二重支付、二重歸流的價值特殊運動形式。
信貸資金運動過程的實質具體表現為:
信貸資金首先由銀行支付給使用者,這是第一重支付;由使用者轉化為經營資金,用于購買原材料和支付生產費用,投入再生產,這是第二重支付;經過社會再生產過程,信貸資金完成生產和銷售職能后,又流回使用者手中,這是第一重歸流;使用者將貸款本金和利息歸還銀行,這是第二重歸流。
信貸資金的這一種運動是區別于財政資金、企業自有資金和其他資金的重要標志之一。
2、公司信貸資金的運動特征
信貸資金要能循環往復,不斷地維持二重支付、二重歸流的運動過程,必須以四個條件為前提,分別為:
(1)以償還為前提的支出,是有條件的讓渡;
(2)與社會物質產品的生產和流通相結合;
(3)產生經濟效益才能良性循環;
(4)信貸資金運動以銀行為軸心。
三、公司信貸管理(熟悉)
(一)公司信貸管理的原則
公司信貸管理應遵循六項基本原則,分別是全流程管理原則、誠信申貸原則、協議承諾原則、貸款分控原則、實貸實付原則和貸后管理原則。
1、全流程管理原則強調的是對貸款必須實行全流程管理,這樣可以真正實現貸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的轉變,也有助于提高銀行業貸款發放的質量,加強貸款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提升銀行信貸資產的精細化管理水平。
2、誠信申貸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借款人必須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按照貸款人要求的具體方式和內容提供申請材料,并保證所提供材料是真實、完整、有效的;二是借款人應證明其信用記錄良好、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明確合法等。
3、協議承諾原則一方面要求貸款人在合同里清晰規定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要求客戶簽訂并承諾一系列事項,依靠法律來約束客戶的行為。一旦違約事件發生,則能切實保護貸款人的權益。
4、貸放分控原則一方面要求加強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防范操作風險;另一方面強調踐行全流程管理理念,提高專業化操作水平;同時強調各部門和崗位之間的有效制約,避免前臺部門權力過分集中。
5、實貸實付原則是指銀行根據借款人的有效貸款需求,主要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合同約定的借款人,其關鍵是要求和約束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減少貸款挪用的風險。
6、貸后管理原則主要要求銀行監督貸款資金必須按用途使用,這樣就必須對借款人賬戶進行監控;這一原則強調借款合同的相關約定對貸后管理工作的指導性和約束性,明確貸款人按照監管要求進行貸后管理的法律責任。
公司信貸管理(二)、公司信貸發展的新趨勢
(二)信貸管理流程
信貸管理流程具體分為如下九個具體環節,分別為:貸款申請—-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款支付—-貸后管理—-貸款回收與處置。
(三)信貸管理的組織架構
1、商業銀行信貸管理組織架構的歷史沿革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管理組織架構的歷史沿革經歷了如下四個發展階段:
1984-1993年:專業銀行實行企業化改革;
1993-2001年: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化;
2001年:加入世貿后,我國商業銀行開始創建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2003-今: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
2、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經營管理的組織架構
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信貸管理組織架構共分四個層次,分別為董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和信貸業務前中后臺部門。每一層次的職能不同,下級向上級層層負責。
其中,董事會為銀行的最高風險管理機構和決策層;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理事會)相關工作;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風險管理政策和協調業務部門工作;最基層為業務職能部門。
(四)綠色信貸(了解)
1、銀監會下發的《綠色信貸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提出了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控制信貸業務活動中的環境風險和社會風險,建立環境風險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相關信貸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2、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點關注其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相關風險,包括與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有關的環境問題與社會問題。
3、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全面評估工作,并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送自我評估報告。此外,還需建立綠色信貸考核評價和獎懲體系,公開綠色信貸戰略、政策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
4、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在授信流程中強化環境風險和社會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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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