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預測條件的確定
(1)受納水體的水質狀況。按照評價工作等級要求和建設項目外排污水對受納水體水質影響的特性,確定相應水期及環境水文條件下的水質狀況及水質預測因子的背景濃度。一般采用環評實測水質成果數據或者利用收集到的現有水質監測資料數據。
(2)擬預測的排污狀況。一般分廢水正常排放(或連續排放)和不正常排放(或瞬時排放、有限時段排放)兩種情況進行預測。兩種排放情況均需確定污染物排放源強以及排放位置和排放方式。
(3)預測的設計水文條件。在水環境影響預測時應考慮水體自凈能力不同的多個階段。對于內陸水體,自凈能力最小的時段一般為枯水期,個別水域由于面源污染嚴重也可能在豐水期;對于北方河流,冰封期的自凈能力很小,情況特殊。
(4)水質模型參數和邊界條件(或初始條件)。在利用水質模型進行水質預測時,需要根據建模、驗模的工作程序確定水質模型參數的數值。確定水質模型參數的方法有實驗測定法、經驗公式估算法、模型實測法、現場實測法等。對于穩態模型,需要確定預測計算的水動力、水質邊界條件;對于動態模型或模擬瞬時排放、有限時段排放等,還需要確定初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