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招標投標爭議及處理(掌握)
本節知識架構:
2.5.1 招標投標常見爭議的主要類型
2.5.2 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表達和解決
2.5.3 招標投標行政爭議的表達和解決
2.5.4 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對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處理
2.5.1 招標投標常見爭議的主要類型
招標投標爭議是指招標投標當事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招標投標程序、人身財產權益或其他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對抗沖突。
招標投標當事主體包括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民事主體主要是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行政主體指國家機關及其授權機構。
招標投標爭議按發生爭議的當事主體性質不同可分為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兩種類型。
(1)招標投標民事爭議
招標投標民事爭議是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招標投標活動當事民事主體因沒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對其他當事主體的利益造成損害而發生的爭議。&招標投標的民事爭議常見的具體內容及處理在第2.5.4節。
(2)招標投標行政爭議
招標投標行政爭議是招標投標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之間的爭議。主要指行政監督部門在實施行政監督過程中,其行政行為與招標投標當事主體發生矛盾、沖突而引起的爭議。
2.5.2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表達和解決
(1)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表達方式
適用范圍 |
解決方式 |
含義 |
招標文件爭議、招標過程爭議和中標結果爭議 |
異議(質疑) |
投標人(含利害關系人,下同)認為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下同)、開標過程和評標結果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疑問和主張權利的行為。 |
投訴 |
投標人(包括其他利害關系人,下同)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意見并要求相關主體改正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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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 |
仲裁 |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主體根據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一種權利主張方式。 |
舉報(檢舉、控告) |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現象時,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檢舉、控告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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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
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主體就民事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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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借助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上級單位的監督和招標人內部的自我監督;其他部門的監督職能;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社會輿論監督。 |
《招標投標法》其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人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表達爭議的方式是異議,《政府采購法》規定投標人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表達爭議的方式是質疑。兩者在本質意義上沒有區別。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是處理異議和質疑的主體。投標人提出異議(質疑)應注意以下事項:
①投標人的異議(質疑)要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規定: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政府采購法》規定: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使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
②異議(質疑)應由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
③異議(質疑)應該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
④異議(質疑)的相對人可以是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是其他投標人和利害關系人。
⑤異議(質疑)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
2)投訴:《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部長令第13號)中對于投訴使用的術語為“質疑”,但其本質意義與《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中的投訴相同。
3)提起仲裁。前提是爭議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否則之只能訴訟。
4)舉報(檢舉、控告)。
《政府采購法》第7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這里的“控告和檢舉”,其本質意義和“舉報”沒有區別。
5)提起民事訴訟。
6)表達民事爭議的其他方式
民事爭議類型 |
解決程序 |
招標文件爭議、招標過程爭議和中標結果爭議 |
《招標投標法》:可先提出異議(質疑),若對結果不滿意,再采取投訴;或直接投訴 |
《政府采購法》:必須首先提出質疑,若對結果不滿意,才可以采取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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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 |
協調——調解——仲裁或訴訟 |
2.5.3招標投標行政爭議的表達和解決
招標投標行政爭議的表達方式:提出行政復議和提請行政訴訟;爭議解決方式也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是指招標投標的民事主體認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而向行政復議機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對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不作為)做出行政處理的一種制度。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后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包括:①維持原行政決定;②責成行政監督部門限期履行職責;③撤銷、變更或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責成行政監督部門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2)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訴訟,是指招標投標中的民事主體認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請求通過審判方式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以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制度。
(2)招標投標行政爭議的解決程序
發生招標投標行政爭議,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民事主體可以自主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請行政訴訟。
如果民事主體已經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并且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民事主體對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10】下列有關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說法錯誤的是:
a.發生招標投標行政爭議,招標投標民事主體可直接采取行政訴訟的方式
b.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
c.發生招標投標行政爭議,招標投標民事主體可采取行政訴訟且法院受理,并同時提出行政復議
d.招標投標的行政復議是指招標投標民事主體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
e.行政監督部門是處理行政訴訟的主體
【答案】bce
【解析】招標投標民事主體可直接提出行政訴訟,所以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若進行行政訴訟,法院已受理則不得行政復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處理行政訴訟的主體。
2.5.4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對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處理
(1)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主要內容
1)招標文件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6項
①招標文件以不合理的資格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或明顯傾向個別投標人;
②招標文件出現專有技術、專利產品、特定品牌等傾向性內容或技術規格明顯有利于個別投標人產品;
③評標辦法不科學、不公平;
④招標文件商務條款具有傾向性、歧視性或設置不合理;
⑤政府采購項目沒有體現對于中小企業、節能、環保產品和民族產業的優先和支持政策;
⑥招標文件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2)招標過程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6項
①公開披露信息內容及其方式的爭議,具體包括對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更正通知、中標結果等必須公開披露信息的發布媒體、公告(示)期、公告(示)內容等的爭議;
②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發售的爭議,包括發售時間、售價、購買的條件等;
③投標文件遞交和開標過程的爭議,包括投標文件遞交時間和遞交過程、投標截止時間、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投標文件的開封過程、唱標內容和開標結果的確認等;
④評標過程的爭議,包括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方式、專家數量、專家回避情況、評標中的澄清和評審過程等;
⑤具體操作的爭議,包括招標過程中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服務態度等;
⑥招標過程其他環節的爭議。
3)評標結果爭議。一般包括:5項
①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和評標標準評標;
②對投標人實行區別對待;
③對評標中的事實認定錯誤;
④評標中的具體判定、評標價格和評標分數的計算錯誤等;
⑤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投標人在投標中有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
4)中標結果爭議。中標結果爭議一般包括:4項
①中標候選人未經公示或公示時間、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②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確定中標人;
③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④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未按照中標人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
5)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包括:5項
①投標人財產權受到招標人侵害:如無故延遲或拒絕退還投標人遞交的投標保證金及利息、無故拒絕兌現應支付給投標人的補償金、招標人終止招標不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等;
②投標人知識產權受到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侵害:如招標人以某投標人的專利技術作為招標文件技術要求、其他投標人以某投標人專利技術投標、招標人未經許可擅自采用未中標投標人的技術成果;
③投標人合同權受到侵害:如投標人中標后,招標人拒簽合同或要求對投標內容作實質性修改的;
④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投標活動中損害其他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
⑤其他民事侵權行為。
(2)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投標爭議的處理
1)對投標人異議(或質疑)的處理。招標人應該正確對待。
①招標人接到投標人異議(或質疑)后,應該首先履行接收手續,向投標人出具書面接收證明,或在投標人提供的回執上簽字確認。
②招標人應盡可能主動、耐心地向投標人澄清、說明,消除投標人的誤解。
③如果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提出異議(或質疑)的問題確實存在,招標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如果招標人已經無法糾正的,應主動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情況。行政監督部門視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④投標人對評標結果提出的異議(或質疑),招標人可以請評標委員會提出答復意見,然后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答復意見答復投標人。然后根據具體的原因,采取相關的處理措施。
⑤給投標人的答復一般使用書面形式。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評標結果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政府采購項目的質疑答復應在收到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