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貨物生產和貿易管理
3.9 國際貿易的流程及合同履行
交易前的準備階段
主要工作:
1)行情調研:經濟調研、市場調研、客戶調研
2)制訂方案:商品國內市場情況、國外市場情況、確定進出口地區與客戶、經營情況、經營計劃與安排
3.9.2合同磋商和訂立階段
在國際貿易中,合同磋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
訂立合同是對以往磋商過程中雙方達成的協議、共同接受的交易條件的最終書面確認。
合同內容(見p246)
3.9.3合同的履行
(1)出口合同的履行環節——cif+l/c(信用證)組合下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以及負責辦理從裝運港島目的港的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等。
1)備貨。管理重點在貨物的生產,目的是保證貨物的質量。
2)催證、審證和改證。
3)租船、訂艙、報關出運和投保。在cif下,租船訂艙和運輸保險屬于賣方的責任。
4)制單結匯、核銷退稅。在貨物裝運后,賣方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將繕制完成的各種單據提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5)出口收匯核銷和出口退稅。
6)理賠與索賠。
出口合同履行的四個環節最為重要:“貨”、“證”、“船”、“款”。
凡是按cif或cip價格成交的出口合同,賣方在裝船前,須及時按照合同的規定,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填制投保單。保單日期不能晚于提單日期。
目前我國仍是外匯管制的國家,作為出口方,要按照國家的規定,對所收到的外匯進行核銷。
(2)進口合同的履行環節——fob條件下
fob:裝運港穿上交貨。指賣方負責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其相關風險以貨物是否越過船舷來區分。
1)開立信用證。是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這是履行合同的第一個環節。
2)派船接運貨物。在fob下,應由買方負責派船到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接運貨物。
3)投保貨運險。保險由買方辦理。
4)審單和付匯。開證行。
5)報關、驗收和撥交貨物。貨物的放行是海關對一般出口貨物監管的最后一個環節。
3.9.4海關監管
海關監管的四個重要環節:
1)申報和審單。當事人向海關呈交齊全的報關單證,海關進行審核。
2)檢查和查驗。海關以經審查的單證為依據,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核對。
3)放行。海關核對核銷報關單,并在有關單據上簽印放行,表示已結關。
4)海關稽查。是對已經放行的進出口貨物,海關在法定期限內對其進出境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它是貨物放行后,通關環節的繼續。